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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根川与被执行人张桂玲、张建杰、张玉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川,张桂玲,张建杰,张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陈根川,男。被执行人张桂玲,女。被执行人张建杰,男。被执行人张玉德,男。申请执行人陈根川与被执行人张桂玲、张建杰、张玉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根川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根川以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