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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世忠、梁烨与朱理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忠,梁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忠,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梁烨,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朱理事,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忠、梁烨与被执行人朱理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朱理事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理事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理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世忠、梁烨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理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理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世忠、梁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5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世忠、梁烨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