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大连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新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新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465号原告:大连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广言,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森,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吴新跃,1986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新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谷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