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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绍秀与资阳市雁江区随便点鲜毛肚火锅店、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秀,资阳市雁江区随便点鲜毛肚火锅店,汪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02民初2870号原告:刘绍秀,女,195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随便点鲜毛肚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中央公园*幢1(F)****号。经营者卓建军,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汪刚,男,197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刘绍秀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随便点鲜毛肚火锅店(以下简称随便点火锅店)、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绍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宁与被告汪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随便点火锅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绍秀诉称,2014年8月-2015年5月,被告随便点火锅店、汪刚在原告经营干杂店购买了干杂货物,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张欠条与原告执存,后二被告陆续给了部份货款,现欠原告货款5232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2329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随便点火锅店未作答辩。被告汪刚辩称,被告随便点火锅店在原告处购买干杂货物是事实,欠条是其本人出具,现欠货款52329元无异议,但被告汪刚是被告随便点火锅店雇请的经理,不是股东,被告汪刚的工作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绍秀从事经营各类干杂生意,2014年8月-2015年5月被告随便点火锅店因经营需要,数次向原告刘绍秀购买干杂货物,经双方结算,被告随便点火锅店共计欠原告刘绍秀货款74733元,被告随便点火锅店、汪刚于2015年1月26日和2015年2月25日分别出具一张欠条与原告刘绍秀执存。被告随便点火锅店支付部份货款后,尚欠52329元。经原告刘绍秀催收,二被告至今未支付。另查明,被告汪刚于2014年12月受聘于被告随便点火锅店任大堂经理,月工资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汪刚的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送货单原件、欠条原件、工资表原件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随便点火锅店因经营需要数次从原告刘绍秀购买所需干杂货物,原告刘绍秀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随便点火锅店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货款,但被告随便点火锅店支付部份货款后,至今尚欠52329元,酿成本案纠纷,被告随便点火锅店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汪刚提供的工资表,能够证明被告汪刚受聘于被告随便点火锅店并任经理,双方构成雇佣关系,被告汪刚在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从事管理工作,对其送货上门的货物签收行为,系代被告随便点火锅店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随便点火锅店承担,故原告刘绍秀要求被告汪刚承担给付货款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随便点鲜毛肚火锅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绍秀货款52329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绍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随便点鲜毛肚火锅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意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