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一初字第283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狄凤龙、马红莲、白文俊、孙桂林、尚永永、杜建军、高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账户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834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男,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申请人:白文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扶贫开发办公室职工。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狄凤龙、马红莲、白文俊、孙桂林、尚永永、杜建军、高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杭民一初字第2834-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白文俊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的借款本息已经全部偿还完毕,故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白文俊个人工资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杭锦西街南侧(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640元,由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 美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敖特更图雅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