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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黄丽与荆志祥、李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荆志祥,李丽妹,王玉勤,刘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468号原告:黄丽,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荆志祥,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丽妹,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玉勤,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梅,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黄丽诉被告荆志祥、李丽妹、王玉勤、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黄丽负担。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杨立强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韶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