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邓建荣与徐跃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荣,徐跃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143号原告:邓建荣,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徐跃争,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南莲花新村团结区。原告邓建荣与被告徐跃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邓建荣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邓建荣以与徐跃争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计63.50元,由邓建荣负担。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项满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