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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2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关正为与中山市银河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268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正为,中山市银河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正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中山市银河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唐勇平。申请执行人关正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银河珠宝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山市银河珠宝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退还货款1160元及赔偿348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山市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容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银行所在地的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代为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委托查询扣划期间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山市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的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期间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2680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楚亮审 判 员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