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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贾百灵、贾月东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百灵,贾月东,赵延绪,冯洪江,聊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梁立华,聊城市田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百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冰,系上诉人贾百灵之女。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月东,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延绪,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洪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崔霞,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延宽,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立华,男,汉族。原审被告:聊城市田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棉花储备库1楼。法定代表人:康玉宏,总经理。上诉人贾百灵、贾月东、赵延绪、冯洪江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及原审被告梁立华、聊城市田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未查清被告之一梁立华已经死亡的事实,判决梁立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不当,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百灵、贾月东、赵延绪、冯洪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关淼审判员  刘颖审判员  杨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