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傅炬与陈恒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傅炬,陈恒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908号原告:刘傅炬,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傅强,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系原告的儿子。被告:陈恒忠,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73号1幢301-1单元。负责人:林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麦俊仪,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戴国辉,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傅炬诉被告陈恒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傅炬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傅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傅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颖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叶翠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