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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张正、张智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张正,张智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9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雨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8505116596(1-1)。负责人:李晓,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男,汉族,1988年8月3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张智艳,男,汉族,1964年7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张正、张智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正、张智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对张正、张智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76元,减半收取计168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舒人民陪审员  胡再华人民陪审员  方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小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