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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吴道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道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3010号被执行人吴道通,男,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苏118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吴道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追缴罚金。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吴道通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吴道通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追缴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