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荥阳市鑫隆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刘俊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市鑫隆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刘俊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609号原告:荥阳市鑫隆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与友谊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39754703-8.法定代表人:张水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磊,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标,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荥阳市鑫隆达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荥阳市鑫隆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荥阳市鑫隆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荥阳市鑫隆达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人民陪审员  李 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