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5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盱眙县邬晓峰燃料油经营部与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县邬晓峰燃料油经营部,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224号原告盱眙县邬晓峰燃料油经营部,住所地盱眙县三河农场小康新区245号。法定代表人邬晓峰被告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邬晓峰燃料油经营部与被告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县邬晓峰燃料油经营部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邬晓峰燃料油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邬晓峰燃料油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县邬晓峰燃料油经营部��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