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与李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李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240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镜泊湖西路白桦原墅小区B-4201。法定代表人:王麒明,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舸,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牡丹江分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彬,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镜泊湖西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彬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彬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负担,反诉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彬负担。审判员 穆海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