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周平与黄玉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周平,黄玉青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051号原告黄周平,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青,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周平与被告黄玉青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黄周平于2016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周平减半承担。审判长 刘永跃审判员 郑 彦审判员 李银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建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