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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周平与黄玉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周平,黄玉青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051号原告黄周平,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青,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周平与被告黄玉青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黄周平于2016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周平减半承担。审判长  刘永跃审判员  郑 彦审判员  李银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建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