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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刘桂田与逄锦运、管延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田,逄锦运,管延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048号原告:刘桂田,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翟成国,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逄锦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管延柱,男,40岁,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田与被告逄锦运、管延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桂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桂田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