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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梁四麦与梁麦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四麦,梁麦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803号原告:梁四麦,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峡,系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梁麦群,男,成年,汉族。原告梁四麦诉被告梁麦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梁四麦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四麦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四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梁四麦负担。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齐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