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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晓娜与郎凯峰、李丹、于淳、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道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娜,郎凯峰,李丹,于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道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113号原告:黄晓娜,现住长春市。被告:郎凯峰,现住长春市。被告:李丹,现住长春市。被告:于淳,现住长春市。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道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1308号。负责人:赵守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奇,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和街道南昌路委***组。原告黄晓娜与被告郎凯峰、李丹、于淳、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铁道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黄晓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晓娜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黄晓娜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周越英人民陪审员  姜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解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