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建北支行与湘潭市冠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建北支行,湘潭市冠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建北支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号。负责人黄赤,行长。被执行人湘潭市冠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火炬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跃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建北支行申请执行湘潭市冠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建北支行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已将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担保物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并向本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特字第2338-1号民事判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贺雪军代理审判员 肖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