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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建昌支公司申请执行周峰、徐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建昌支公司,徐帆,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建昌支公司。负责人邓海银,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帆。被执行人周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建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委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7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众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周峰所有并依法抵押的位于葫芦岛市某区某路52号楼F3-xxx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12.38平方米,房权证为:葫房权证龙字第201212x**号。评估价款为101.14万元。2016年6月,经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将该商业用房委托葫芦岛鼎诺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分别以101.14万元、91.026万元、77.372万元三次拍卖,均没有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峰所有的位于葫芦岛市某区某路52号楼,建筑面积为112.38平方米,房权证号码为:葫房权证龙字第211212x**号的商业用房作价77.37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建昌支公司抵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7.372万元。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建昌支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长征审判员  任凤国审判员  王德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