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财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临沂万兴增强剂有限公司与成武众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万兴增强剂有限公司,成武众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550号原告临沂万兴增强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付义。被告成武众联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修。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万兴增强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众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成武众联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成武众联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