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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3630周扬与杨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扬,杨东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3630号原告:周扬,居民。被告:杨东航,居民。原告周扬与被告杨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东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6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4000元,余款未能偿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被告杨东航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6日,被告杨东航向原告周扬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扬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2016年5月26日,被告杨东航向原告还款4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扬与被告杨东航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杨东航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全部借款引起讼争,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东航还款16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东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扬借款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杨东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人民陪审员  郭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燕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