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2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刚表与吉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表,吉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2民初4475号原告:李刚表,男,汉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和林县。被告:吉连祥,男,汉族,1960年3月6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告李刚表诉被告吉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刚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表自愿撤回对被告吉连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刚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刚表承担。审判员  朱雪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世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