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明禄与汪寿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禄,汪寿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禄,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汪寿高,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杨明禄与被执行人汪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73号民事调解确定:汪寿高于2016年3月30日前返还杨明禄借款本金82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杨明禄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7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