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戎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431号原告:戎某,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宋某,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戎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戎某负担。审判员 方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