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英杰与吴丽贞、李方驾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丽贞,李方驾,黄少窕,林聪,马英杰,郑祖返,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丽贞,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方驾,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少窕,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聪,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列四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学智、陈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英杰,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一审被告:郑祖返,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一审被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与车站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郑祖返。再审申请人吴丽贞、黄少窕、李方驾、林聪因与被申请人马英杰、原审被告郑祖返、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温商终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丽贞、黄少窕、李方驾、林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杨 霞审 判 员 林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