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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8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海岸与深圳市群泰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8741号申请执行人黄XX,地址深圳市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汪XX。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工资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61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海岸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工资人民币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倩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