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涂勇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发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8月,被告人涂勇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李某某、雷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获毒资人民币700元。其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涂勇到公安县斗湖堤镇利达广场7栋24B2室何某某家,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及甲基苯丙胺少量卖给了何某某、李某某,获毒资200元。2、2015年8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涂勇交给郑某(已判刑)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及甲基苯丙胺少量,要郑某将毒品送到公安县斗湖堤镇世纪花园小区,随即郑某到世纪花园小区将毒品交给了吸毒人员雷某,获毒资200元,尔后交给了涂勇。3、2015年8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涂勇交给郑某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18克)及甲基苯丙胺0.45克,要郑某将毒品送到公安县斗湖堤镇世纪花园小区,随即郑某到世纪花园小区将毒品交给了吸毒人员雷某,获毒资300元,正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300元毒资被缴获。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交了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涂勇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涂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涂勇起诉指控两次将毒品交给郑某,要求郑某将毒品贩卖给雷某的事实予以供认,辩称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李某某要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要我到他家里去玩,我去后提供了2颗麻古,他们自己提供的冰毒,我们三人一起吸食了,我没有收取毒资。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8月,被告人涂勇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李某某、雷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获毒资人民币700元。其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涂勇到公安县斗湖堤镇利达广场7栋24B2室何某某家,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及1小袋甲基苯丙胺卖给了何某某和李某某,获毒资200元。2、2015年8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涂勇交给郑某(已判刑)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及1小袋甲基苯丙胺,要郑某将毒品送到公安县斗湖堤镇世纪花园小区,郑某到斗湖堤镇世纪花园小区后将毒品交给了吸毒人员雷某,获毒资200元,尔后将毒资交给了被告人涂勇。3、2015年8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涂勇交给郑某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18克)及甲基苯丙胺0.45克,要郑某将毒品送到公安县斗湖堤镇世纪花园小区,郑某到斗湖堤镇世纪花园小区后将毒品交给了吸毒人员雷某,获毒资300元,郑某在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300元毒资被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何证实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到我家里来玩,我当时住在斗湖堤镇利达广场小区7栋24楼24B2室,后来李某某觉得无聊,就提议搞点毒品玩一下,然后她就给涂勇打电话要他送200元的货来,过了一会,涂勇打电话给李某某说他到了,叫我去拿货,我出门后看见涂勇站在电梯门口,我就和他打招呼,李某某听到声音后也出来和涂勇打招呼,涂勇从身上拿出一个小塑料袋,里面装着冰毒和2颗麻古,他将塑料袋交给我,我交给他200元钱,涂勇拿到钱后就走了,我和李某某返回房间,将毒品吸食了。李某某的证言与何某某的证言一致。2.证人郑某的证言,郑某证实2015年8月18日和20日,两次受被告人涂勇的指使,将毒品麻古和冰毒送到公安县斗湖堤镇世纪花园小区,将毒品交给一名男子,获得毒资500元,第二次送完毒品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300元毒资被收缴。3.证人雷某的证言,雷某证实于2015年8月18日打电话给涂勇,要买200元的毒品,涂勇安排他的女朋友给我送了1颗麻古和1小袋冰毒,我交给她200元钱,8月20日晚,我配合公安机关抓捕涂勇,我给他打电话,要他送300元的毒品,过了一会,涂勇的女朋友骑摩托车过来,交给我一个小红包,我给她300元钱,她正准备骑车走时被警察抓获了。4.被收缴的毒品及毒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5.辩认笔录。6.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其意见为可疑麻果2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18克,可疑冰毒1小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45克。7.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303号刑事判决书。8.被告人涂勇的身份信息。9.被告人涂勇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解自己给何某某和李某某提供2颗毒品麻古未收取毒资并与二人共同吸食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何某某和李某某均证实系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在被告人交付了2颗麻古和少量冰毒后支付了200元毒资,二人也没有与被告人共同吸食毒品。被告人涂勇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宜春人民陪审员 汪平林人民陪审员 熊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晶晶速 录 员 杜小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