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农明标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农明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456号罪犯农明标,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佛南法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明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佛中法少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农明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农明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农明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农明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明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