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学义与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义,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599号原告:王学义,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2-3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容,职务总经理。原告王学义与被告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学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学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