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9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桂春与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桂春,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桂春。委托代理人:杜桂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孙足来,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秀菊,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忠钢。上诉人杜桂春与被上诉人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1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晨光、代理审判员田依立(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杜桂春起诉称:杜桂春于1985年到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工作,于2014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在杜桂春退休之前,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始终没给交纳各项社会保险,杜桂春在办理退休时一并补交了各项保险134,576.64元,其中包括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应承担的部分,但杜桂春垫付后,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应给杜桂春报销,期间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给杜桂春放假,分文不给开,连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故杜桂春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支付杜桂春垫付各项社会保险1993年8月至2014年5月12日;2、判令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支付最低生活费1993年8月至2014年5月12日。3、诉讼费由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承担。一审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答辩称,一是杜桂春与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存在劳动关系,与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不存在劳动关系。印刷厂是独立法人单位,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只是印刷厂主办单位,因此与杜桂春不存在劳动关系,杜桂春要求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给付其垫付的各项保险和生活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是杜桂春的社会保险问题属于厂办大集体遗留问题。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于2011年以来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由政府出面统筹解决,所以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通过诉讼解决。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辽集险办发[2014]1号文件、辽集险办发[2014]2号文件、辽国资[2014]25号文件、辽政办发[2014]13号文件都已经确定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是历史遗留问题,由政府出面解决。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答辩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业经国资委批复,同意并下发了国机改[2014]34号、国机资函[2015]76号、国资分配[2015]427号等系列文件,正在推进所属厂办大集体改制中职工安置等问题。2016年1月20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2016年年会,答辩人单位的主管领导参加了会议,会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建在所做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持续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陆续拨付资金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目前,答辩人因在等待辽宁省具体政策实施,所以真空所印刷厂等单位100多名大集体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都没有立即办理。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印刷厂于1993年8月份因经营不善停业解散,全体职工均离岗回家待业,1996年7月印刷厂吊销营业执照,现印刷厂属于厂办大集体,符合上述政府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统筹解决的范围,杜桂春即是厂办大集体中待安置的职工,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有杜桂春类似的职工超过20万,因此本案属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驳回杜桂春的起诉。综上,答辩人与杜桂春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求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另外,本案也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通过诉讼解决。且杜桂春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仲裁时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杜桂春1985年12月到沈阳真空研究所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工作,任捡字工。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印刷厂于1993年8月份因经营不善停业解散,全体职工均离岗回家待业,1996年7月15日印刷厂吊销营业执照。杜桂春于2014年4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2014年5月4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杜桂春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另查,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于1979年,是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的职能部门,负责沈阳真空研究所主办的11家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种善后处理工作。再查,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三级企业。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印刷厂系沈阳真空研究所主办的大集体企业,成立于1984年8月27日,系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承诺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及关于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报告、国办发[2011]18号文件、国资分配[2015]472号文件、国机改[2014]34号文件、国机资函[2015]76号文件、国机改[2014]34号文件、辽集险办发[2014]1号和2号文件、辽政办发[2014]13号文件、辽国资[2014]25号文件等以及双方陈述,经质证,该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杜桂春要求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给付其垫付各项社会保险及给付最低生活费的主张,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杜桂春系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印刷厂员工,杜桂春与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杜桂春也自认未在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工作过。故杜桂春和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现杜桂春所属的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印刷厂属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关于大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问题,于2011年以来,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陆续出台了国办发[2011]18号、国资分配[2015]472号、国机改[2014]34号、国机资函[2015]76号、国机改[2014]34号、辽集险办发[2014]1号2号、辽政办发[2014]13号、辽国资[2014]25号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厂办大集体改革由政府出面统筹陆续解决。据此,杜桂春要求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给付其垫付的各项保险以及生活费的主张,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该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驳回杜桂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杜桂春。宣判后,杜桂春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我与被上诉人有劳动关系,单位弄虚作假,导致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而实际上我是退休工人,应该享受退休工人的相关待遇,要求一审法院实体审理。被上诉人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杜桂春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11)18号文件,另有国资分配[2015]472号、国机改[2014]34号、国机资函[2015]76号、国机改[2014]34号、辽政办发[2014]13号、辽国资[2014]25号、2014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辽集险办发(2014)1号、2号文件,以上均是关于辽宁省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集体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文件。上述文件规定厂办大集体改革由政府出面统筹陆续解决,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但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应进行实体审理,而原审法院表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实体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马晨光代理审判员 田依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康 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