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启彬与龚富贵、四川福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启彬,杨君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335号申请人:何启彬,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君凤,女,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何启彬诉龚富贵、四川福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君凤所有的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1450之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君凤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