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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启彬与龚富贵、四川福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启彬,杨君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335号申请人:何启彬,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君凤,女,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何启彬诉龚富贵、四川福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君凤所有的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1450之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君凤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