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罗顺卿与肖海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顺卿,肖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罗顺卿,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肖海东,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罗顺卿诉肖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做出(2016)湘052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肖海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罗顺卿支付182548元及延迟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肖海东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分文,权利人罗顺卿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海东在银信系统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在农村中的住房不适宜执行处理,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