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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云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158号原告:杭州富阳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94734Y,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真佳溪村。法定代表人:李芳杰,总经理。被告:林云香,女,1948年11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4811044926),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水稻所羊家山9幢1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琴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孙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