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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月与李一萱、永清县晋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李一萱,永清县晋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1870号原告:李月,公司销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一萱,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河川、成亮,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清县晋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永清镇二堡村东后北街。法定代表人于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强,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月与被告李一萱、永清县晋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月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月撤诉。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李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婧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书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