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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阿里木江吾加布都拉与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里木江吾加布都拉,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阿里木江吾加布都拉,男,维吾尔族,1995年6月29日生,现住库尔勒市包头户农场第三分场。被执行人,李振华,男,汉族,1971年1月7日生,现住库尔勒市现住库尔勒市包头户农场第四分场。申请执行人阿里木江吾加布都拉与被执行人李振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作出的(2016)库民初字第466号判书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5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作出的(2016)库民初字第466号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时,案件执行标的:154700元,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学   军审判员 吐尔逊 · 克热木审判员 玉素甫 · 米吉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艾合买提江.吾买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