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丽芬与欧阳清文、胡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芬,欧阳清文,胡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丽芬,女,1988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欧阳清文,男,1981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胡冰,女,1983年2月6日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欧阳清文、胡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阳清文、胡冰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黄丽芬人民币75400元,但被执行人欧阳清文、胡冰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欧阳清文、胡冰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暂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欧阳清文、胡冰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暂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