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民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建设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建设,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7民终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建设,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邢孔忠,乐东黎族自治县天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有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波,乐东黎族自治县冲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魏建设因与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孔忠和上诉人中铁十四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波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7月20日上诉人魏建设与上诉人中铁十四局共同向本院申请给予二个月的庭外和解时间,本院予以准许,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建设上诉请求:1.改判中铁十四局赔偿魏建设经济损失1217657.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铁十四局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魏建设应承担20%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证实中铁十四局在施工中挖土、填土、修路及修涵洞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水处理不当,影响魏建设种植的金钱树正常生长,导致金钱树大面积枯萎、腐烂、死亡,造成魏建设经济损失121765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中铁十四局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而一审判决基于中铁十四局曾经付给魏建设14000元的防尘材料费就认定魏建设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并据此判决魏建设承担20%的责任,理由明显不充分,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魏建设的上诉请求。中铁十四局针对魏建设的上诉辩称,魏建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涉案土地被政府征收魏建设已获得政府补偿。同一物体不能获得两次赔偿,魏建设再要求中铁十四局赔偿,没有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魏建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中铁十四局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魏建设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有特别的规定,一审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判决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涉案金钱树在诉讼之前已被政府征收并获得政府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案金钱树所有权属国家所有,魏建设已不是涉案金钱树的所有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其无权向中铁十四局主张权利。1.一审判决没有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涉案金钱树的所有权归属进一步作出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直接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2.一审判决关于涉案金钱树虽获得政府补偿,但不能以政府补偿代替中铁十四局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因为涉案金钱树已属国家所有,不存在中铁十四局向魏建设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3.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看待涉案金钱树已被政府征收之事实,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判决结果使魏建设非法获利,同时损害了国家和中铁十四局的利益。三、本案的损害是魏建设自甘冒险之行为造成,中铁十四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粉尘污染问题,在施工之前,中铁十四局已和魏建设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魏建设自行搭建尘棚防止粉尘污染,相关费用由中铁十四局承担,双方签订了《付款协议书》。中铁十四局也按协议向魏建设支付了14000元费用。魏建设和中铁十四局达成防污协议之行为,符合自甘冒险构成要件,构成自甘冒险,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魏建设自己承担,不能将责任转嫁中铁十四局。四、一审判决关于中铁十四局应承担80%的责任,魏建设承担20%的责任之认定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综上,请求支持中铁十四局的上诉请求。魏建设针对中铁十四局的上诉辩称,一、一审判决的确适用法律错误。二、涉案金钱树在诉讼之前已经被政府征收这个理由不成立。魏建设共种植100亩金钱树,在2012年年底政府征用了约40亩,之后中铁十四局进场施工才开始发生污染。第二次政府征收了26亩地。三、金钱树的销售期为8个月,到2015年年底的时候,魏建设获得的政府赔偿与中铁十四局的侵权行为没有任何关系。魏建设虽获得政府的赔偿,但那只是一小部分。综上,请求驳回中铁十四局的上诉请求。魏建设因本案纠纷于2015年1月2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铁十四局赔偿花木损失30万元(以评估机构鉴定的数额为准);2.诉讼费和鉴定费由中铁十四局承担。2015年8月10日魏建设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中铁十四局赔偿花木损失130万元(以评估机构鉴定的数额为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建设种植的花木基地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白井村,主要种植金钱树。中铁十四局承建海南西环高铁建设项目,其中尖峰车站路段工程与魏建设的花木基地毗邻。中铁十四局在挖土、填土及修涵洞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水处理不当,影响魏建设种植的金钱树正常生长,导致金钱树出现大面积枯萎、腐烂、死亡。乐东黎族自治县公证处于2015年6月25日对涉案金钱树遭受污染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冀农司[2015]农鉴字第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金钱树生长受损与粉尘污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损所造成的损失为1217657.4元。另查明,为防止粉尘污染,中铁十四局曾与魏建设进行协商,约定由魏建设自行搭建防尘棚,中铁十四局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14000元;搭防尘棚所用的水泥砖、铁丝、橡胶线、塑料网等材料系魏建设提供,所搭防尘棚东边长120米,西边长160米,高度为3.5米。中铁十四局先向魏建设付款14000元后魏建设才开始搭建防尘棚,双方还签订了《付款协议》。因政府征用土地,涉案金钱树被依法征收魏建设获得政府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魏建设的金钱树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首先,从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可以看出,中铁十四局对其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造成魏建设损失已经有所预见。其次,冀农司[2015]农鉴字第16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金钱树生长受损与粉尘污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书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客观真实,科学严谨,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足以认定,魏建设金钱树的损失系中铁十四局不当施工行为造成。中铁十四局辩称其与魏建设签订的《付款协议》表明中铁十四局已经采取了相应防护措施,金钱树仍然受损与中铁十四局无关,且涉案金钱树已经获得政府补偿。一审法院认为,防尘棚搭建所需材料及工人均由魏建设提供,协议中也明确说明支付的14000元为材料费及人工费;再者,该协议为“付款协议”,而并非损失赔偿协议,不能以该协议作为中铁十四局免予赔偿损失的依据。另外,涉案金钱树虽然获得政府补偿,但不能以政府补偿替代中铁十四局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故魏建设主张中铁十四局赔偿其金钱树损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是,魏建设在自行搭建防尘棚时,未能周全考虑,导致防尘效果不佳,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中铁十四局的损害赔偿责任。综合全案,中铁十四局应当承担80%的责任,魏建设承担20%的责任。经鉴定,涉案金钱树的损失为1217657.4元,中铁十四局应当赔偿魏建设974125元(1217657.4元×80%)。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74125元给魏建设。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魏建设负担1160元,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40元;鉴定费80000元由魏建设负担16000元,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冀农司[2015]农鉴字第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涉案金钱树受害与粉尘污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对象魏建设两个大棚金钱树的花圃因西环高铁项目已被政府征收。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人民政府与魏建设于2015年7月1日签订《协议书》,其中金钱树补偿款为2962096.9元。魏建设自认金钱树的培育时间为8至10个月。双方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的《付款协议》载明,因中铁十四局修建西环高铁,在尖峰车站施工中,有尘土污染魏建设苗圃,由魏建设自行搭建防尘棚,费用包干包括所用材料费、人工费共计1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中铁十四局应否赔偿魏建设金钱树损失及具体数额。本案中,中铁十四局在修建西环高铁尖峰车站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尘土污染魏建设培植的金钱树并造成损失,有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及冀农司[2015]农鉴字第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内容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对魏建设金钱树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中铁十四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冀农司[2015]农鉴字第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对象魏建设两个大棚金钱树的花圃在诉讼过程中已被政府征收,魏建设所有金钱树(含受损害金钱树)均已获得政府的补偿,故魏建设向中铁十四局再次主张该部分金钱树的损失并按《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数额赔偿,有违损益相抵的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但政府对魏建设金钱树的补偿只是对征地时现有的金钱树,而魏建设从2012年起在涉案花圃培育金钱树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金钱树的培育有一定的时间(魏建设自认金钱树的培育时间为8至10个月),结合中铁十四局西环高铁施工的时间,可认定除政府已补偿的受损金钱树即《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涉受损金钱树外,中铁十四局在施工期间还造成了魏建设其他金钱树的受损,魏建设的该部分损失中铁十四局应当赔偿。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魏建设金钱树的受影响程度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结合中铁十四局西环高铁的施工时间,以及双方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的《付款协议》内容对损失的预见及防范的情况,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魏建设金钱树的损失为30万元,应由中铁十四局赔偿。中铁十四局有关双方签订《付款协议》后,魏建设金钱树的损害,是魏建设自甘冒险的行为所造成,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铁十四局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魏建设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魏建设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魏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魏建设负担12692元,由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8元。鉴定费80000元由魏建设负担40000元,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魏建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16500元,由上诉人魏建设负担6188元,退还上诉人魏建设10312元。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8元,由上诉人魏建设负担1269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模金审判员 徐忠贵审判员 黄心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会甫速录员 胡燕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