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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7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易平华与被告刘立湘、蔡先立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平华,刘立湘,蔡先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768-1号原告易平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委托代理人冯震,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立湘,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被告蔡先立,女,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XX。原告易平华与被告刘立湘、蔡先立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先立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平华撤回对被告蔡先立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钟 宁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