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0603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李文慧等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李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6**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92-44号,组织机构代码85082415-3。负责人:赵清云,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李文慧,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文慧名下皖F×××××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