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建德与关海波、李连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德,关海波,李连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063号原告刘建德,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蔡志东,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泽峰,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关海波,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李连娣,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荣国,广东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德诉被告关海波、李连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刘建德负担。审 判 长 朱 全人民陪审员 李 琴人民陪审员 林耀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扬扬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