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泌阳县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书龙、熊义信、张华松、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书龙,熊义信,张华松,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异16号异议人泌阳县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方景文,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兴义,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韩书龙,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熊义信,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华松,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华松,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书龙、熊义信与被执行人张华松、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豫1726执438-2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金利养殖有限公司在泌阳县高邑乡史洼村委四栋猪舍、一栋料库、办公用房和围墙。案外人泌阳县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案外人泌阳县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称,请求中止泌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豫1726执438-2号执行裁定书;其理由是:案件的被执行人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是泌阳县顺旺农民合作社一个股东,其所有的猪舍、料库、办公用房、围墙都投资于顺旺合作社,而顺旺农民合作社的所有财产都已经抵押给异议人了。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书龙、熊义信与被执行人张华松、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豫1726执438-2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金利养殖有限公司在泌阳县高邑乡史洼村委四栋猪舍、一栋料库、办公用房和围墙。案件的被执行人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是泌阳县顺旺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股东,其所有的猪舍、料库、办公用房、围墙都投资于顺旺合作社,��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都属于泌阳县顺旺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泌阳县金利养殖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经入股泌阳县顺旺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豫1726执438-2号执行裁定书所评估、拍卖得对象为被执行人金利养殖有限公司在泌阳县高邑乡史洼村委四栋猪舍、一栋料库、办公用房和围墙。现我院评估、拍卖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泌阳县顺旺农民专业合作社。案外人泌阳县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泌阳县顺旺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财产抵押给自己为由申请本院中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尝后,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故无论是否案外人泌阳县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否能证明自己对泌阳县顺旺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抵押权法院都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即案外人泌阳县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异议人主张我院应当中止执行的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异议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具体范围和数额,异议人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法参与执行程序中对有关财产的处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泌阳县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森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滨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