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雪鹏与李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雪鹏,李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2财保17号申请人宋雪鹏,男,汉族,1975年1月31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被申请人李静,男,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第七师。申请人宋雪鹏与被申请人李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雪鹏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李静所有的广东省惠州市XX小区XX栋XX层XX号房产,或价值相当于10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宋雪鹏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12331101900278264610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雪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静所有的广东省惠州市XX小区XX栋XX层XX号房产的转籍手续,或者查封、冻结李静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宋雪鹏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益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