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沈秉贤与库车英皇娱乐会所、陈磊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秉贤,库车英皇娱乐会所,陈磊,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沈秉贤,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库车县。被执行人:库车英皇娱乐会所。住所地:库车县天山路库车饭店负一楼。业主:周良波,女,汉族,1991年5月11日出生,现住库车县。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库车县。被执行人:阳明,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执行沈秉贤与库车英皇娱乐会所、陈磊、阳明(2016)新2923执48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292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库车英皇娱乐会所已经被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陈磊、阳明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新292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健代理审判员岳岚代理审判员姜群英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曹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