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绍华、何绍民与福建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绍华,何绍民,福建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何绍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何绍民,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福建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绍华、何绍民与被执行人福建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