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吴鹏与陆云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陆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吴鹏,男,1983年9月1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陆云清,男,1982年1月22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云清在中国工商银行10×××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