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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吴鹏与陆云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陆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吴鹏,男,1983年9月1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陆云清,男,1982年1月22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云清在中国工商银行10×××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