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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沙维军与马鞍山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松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维军,马鞍山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松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564号原告:沙维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邢数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松华,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沙维军诉被告马鞍山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松华合同纠纷一案,沙维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沙维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沙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沙维军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