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沙维军与马鞍山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松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维军,马鞍山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松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564号原告:沙维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邢数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松华,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沙维军诉被告马鞍山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松华合同纠纷一案,沙维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沙维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沙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沙维军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