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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开喜与周荣芳、周荣华、周荣亮。周宏升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喜,周荣华,周宏升,周荣芳,周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周开喜,男,汉族,1927年3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周荣华,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宏升,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荣芳,女,汉族,1964年4月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周荣亮,男,汉族,1971年7月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周开喜申请执行周荣芳等四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荣芳等四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大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