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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丽新与陈凤娥、王陈萍等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丽新,陈凤娥,王陈萍,王陈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丽新,女,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辉、楼青,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凤娥,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陈萍,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陈霞,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再审申请人赵丽新因与被申请人王陈萍、王陈霞、陈凤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1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丽新申请再审称:王树森死亡后,武义县人民法院(2011)金武民初字第81号民事案件中,王树森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财产处置达成的调解结果,其中既包括因为离婚而导致的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二间三层238平方米房产),也包括因为王树森死亡而产生的遗产继承(超过238平方米部分的房产)。其并非对财产分配有异议,只需请求确认武义县西溪路42号第一、二层房屋的价值中尚有300232元系王树森的遗产。故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1793号民事裁定错误,侵害了王树森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其的再审申请。陈凤娥提出意见称:其并未欠赵丽新的钱。赵丽新对王树森多出来部分的遗产主张权利无依据,本案已经经过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赵丽新无新依据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王陈萍提出意见称:其未欠赵丽新任何款项。赵丽新再审申请并无新依据,如果赵丽新认为法院判错了,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6月18日武义县人民法院(2011)金武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对经扩建、加层的坐落于武义县西溪路42号房屋一、二、三层已分别确权给了陈凤娥、王陈萍、王陈霞所有。2012年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42号房屋后,亦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权的份额,并依据经评估被征收的42号房屋中一、二、三层共计302.49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分别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陈凤娥、王陈萍、王陈霞作了相应补偿。故本院二审认为81号民事调解书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之前,赵丽新起诉并要求确认原武义县西溪路42号房屋中的64.49平方米建筑面积系王树森遗产的主张不适时,裁定驳回赵丽新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赵丽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丽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郑青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自